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极限词罚款“20万起步”是真的吗?把广告法第九条和真实罚单对一遍

词安卫士编辑部 2026-10-27 12 阅读 原创

「一个‘最’字罚二十万」,这句话在电商群里流传了好几年,有一半是真的。说它真,是因为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三项白纸黑字:广告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等用语,对应的罚则写在第五十七条——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、一百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说它只有一半真,是因为落到具体罚单上,有人被罚一千块,有人被罚两万,也有人查实了却免于处罚。

差距从哪来的?把条文和几张真实罚单摆在一起看,就清楚了。

先看法条:第九条到底禁什么

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……(三)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;……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(中国政府网公布文本)

第九条一共列举了广告不得出现的十一类情形,第三项就是商家最熟悉的极限词条款。注意这个“等”字——它不是只封这三个词。

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处罚信息看,被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表述远不止三个:销量第一、全网最低、顶级、绝无仅有……有的商家还会自创排他说法,比如自设一个细分赛道再宣称“全国第一”。北京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10月披露的一起案例里,一家牛杂煲加盟门店引用第三方机构的调研报告,在店门口广告牌写“全国销售额第一”,因为该品类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、报告又注明“非宣传推广画面”,被认定为绝对化用语违法行为,罚款两万元。

判断一个词违不违禁,别死抠词表,看两点:一是它有没有做出排他性断言,在时间、空间、范围上封顶,“最”“第一”“唯一”都是典型;二是它指向什么——如果指向自家商品的性能、质量、价格,风险就落在第九条上。至于“第一”“首个”这类说法如果确有依据、标明出处,则更多受第四条真实性要求的约束,这与第九条的绝对禁止是两条线。

二十万起步,是从第五十七条来的

法定罚则确实从二十万起。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:发布有第九条禁止情形的广告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;对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,没收广告费用,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。

但二十万不是每张罚单的实收金额。2025年,河北一家电商企业因为京东店铺的商品标题带“2025年最流行”字样被立案,最终罚款两万元,处罚信息公示在信用中国(河北保定)网站,文号是高市监处罚〔2025〕8040号。从二十万的法定起点减到两万,中间靠两部依据。

把罚额降下来的两部依据

第一部是《行政处罚法》。它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;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

第二部是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发布的《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》。这份文件把绝对化用语的执法边界划细了:商家在其经营场所、自设网站或自有媒介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,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,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;危害后果轻微的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行政处罚。

这两部依据叠加起来,就是“一千块罚单”和“免罚决定”的来源。

哪些“最”其实不碰法

执法指南还划出了一批不算违法的情形,多数商家反而不知道。一是绝对化用语仅表明经营态度、经营理念或主观愿望的,比如“争做行业标杆”这类口号式表达;二是仅表达目标追求的;三是表述与商品性能、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。

即便是直接指向商品的表述,也有几类明确安全:同一品牌商品之间自我比较,比如新一代产品对比自家老一代;宣传使用方法、保存期限这类消费提示;依据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且能说明依据的;商品名称、注册商标本身含绝对化字样、广告里用来指代商品的;以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、称号里本身含绝对化用语的。

看出门道没有——安全区的共同点是“有依据、可验证”。词是死的,证据是活的。

谐音、拼音这类擦边写法行不行

有商家把“最”写成“蕞”,把“第一”写成拼音缩写,以为躲开了机器筛查。要提醒的是,监管认定看的是实际含义而不是字形,这类写法在执法中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使用绝对化用语,属于自欺欺人。市面上流传的各类“禁用词列表”也只是参考,真正决定罚不罚的是法条和证据。

比较务实的做法不是玩文字游戏,而是把有风险的表述直接换成可验证的说法:有检测报告就标报告结论,有销量数据就标统计口径和时间范围。拿不准的表述,发布前用免费检测工具过一遍(wc.liyun365.com),先机器初筛再人工复核。

两张对照着看的罚单

一张是山西的。晋城陵川县一家刚开的百货网店,商品描述里用了“最新”两个字。执法人员调查发现,这家店没有粉丝、没人点赞、相关商品一件没卖出去,广告发布时间短、影响范围极小,经营者首次违法、及时改正,最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。这是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“铁拳”行动典型案例,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能查到。

另一张是江苏的。太仓市一家水果商行在抖音发视频,标题写“全网榴莲最低价19.9元一斤”。榴莲价格随季节波动,这个数字只是他自家店里的低价,经营者拿不出“全网最低”的证据。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,并结合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的减轻情形,罚款一千元。

一家免罚,一家一千,前面那家两万。裁量差距不靠运气,靠的是几个硬要素:改正得早不早、影响范围多大、有没有实际危害、是不是初犯。

三个提醒,比背词表有用

第一,别把“主动改正”当成免罚金牌。保定那家店在执法人员上门时已经改了标题,照样罚了两万。改正时机影响的是从轻减轻的幅度,不是罚与不罚的开关。

第二,监测是常态化的。那张两万的罚单,线索就来自“6.18”大促期间的网络监测——市局先固定电子数据,再移交属地立案。加上12315举报、平台移送,别指望“没人看到”。

第三,商品标题、主图、直播间口播,全都算广告。多数商家把自查范围圈在详情页和推广图上,实际罚单里栽在商品标题上的比比皆是。

当下就能做的三件事

  • 把商品标题、主图文案、详情页、直播间口播稿全量筛一遍,凡带“最”“第一”“绝无仅有”这类排他表述的,要么删掉,要么改成拿得出证据的写法。
  • 拿不准的表述,发布前用免费检测工具过一遍(wc.liyun365.com),几分钟就能筛掉大部分硬伤。
  • 真接到调查通知,第一时间改正、留存整改证据、配合调查,这些是《行政处罚法》上实打实的从轻减轻要素,别浪费。

二十万起步是法条原文,一千块也是真实罚单。差别不在法律松紧,而在商家自己给不给证据、改不改得早。词表年年变,这两条不变。